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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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承宝.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J].新智慧,2006(4):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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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承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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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张家港市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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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税发2000]118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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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整体资产 投资会计 整体资产转让 股权投资业务 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 股份公司 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 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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