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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
引用本文:王亚玲,欧华军.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J].新西部,2010(12).
作者姓名:王亚玲  欧华军
作者单位:王亚玲(云南大学法学院);欧华军(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云南昆明,650031)
摘    要:本文认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过失危险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基础和根据,一是能够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相契合;三是并未违反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过失危险行为  入罪根据  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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