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 |
| |
引用本文: | 王亚玲,欧华军.论过失危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以醉酒驾驶为例[J].新西部,2010(12). |
| |
作者姓名: | 王亚玲 欧华军 |
| |
作者单位: | 王亚玲(云南大学法学院);欧华军(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云南昆明,650031) |
| |
摘 要: | 本文认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过失危险行为,将其规定为犯罪有合理的基础和根据,一是能够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与刑法谦抑性的精神相契合;三是并未违反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因此,应该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
关 键 词: | 醉酒驾驶 过失危险行为 入罪根据 预防犯罪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