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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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辉.试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1):7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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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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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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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理论上,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很多,但利益应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而不仅仅是传统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厘清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内涵和关系,并在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的指导下,架构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体系,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作。经济法应在坚持“个体基础,社会优位”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协调个体赢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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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基石范畴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范畴体系 |
文章编号: | 1008-3928(2006)01-0075-04 |
收稿时间: | 2005-12-28 |
修稿时间: | 2005年12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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