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 |
| |
引用本文: | 亓蕾.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J].中华商标,2023(7):48-52. |
| |
作者姓名: | 亓蕾 |
| |
摘 要: | <正>要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撤销申请日为一般判断时间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以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为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关注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不以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转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