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司法审查规则反思与重构(下) |
| |
引用本文: | 贾玉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鉴定意见司法审查规则反思与重构(下)[J].中华商标,2023(2):63-67. |
| |
作者姓名: | 贾玉环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正>(接上期)三、鉴定意见认定规则重构(一)进路之一:严格对鉴定意见的审查1.对于鉴定机构的审查认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资质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及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正是由于资质条件的重要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通常是法庭审查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前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