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领域元素为主要特征的商标保护范围应当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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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培培.以公有领域元素为主要特征的商标保护范围应当受限[J].中华商标,2023(4):5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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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培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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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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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法律概念中设立公有领域的初衷,是在平衡私有财产权对文化创作的激励功能的同时,尽量使更多文化成果能为全人类所享有。1]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但其较为特殊的一点是,经营者商标权的取得和商标声誉的提升与“智力成果”并无直接关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的规定3],商标法制定的首要目的更侧重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人有权防止他人使用易与自身商标发生混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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