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中商标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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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青.撤销案件中商标使用的合法性问题讨论[J].中华商标,2023(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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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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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应为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而目前关于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认定,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印发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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