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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成员间盈亏轧抵有关财税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车文申.企业集团成员间盈亏轧抵有关财税问题的探讨[J].上海会计,1991(3).
作者姓名:车文申
摘    要: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出现了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纳税人向财政统一结算、上交所得税的形式,由此产生了公司成员企业之间盈亏轧抵应如何处理,如何计算应缴所得税和企业税后留利才能使财政不少收、企业不吃亏等有关财税问题,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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