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填利率,信用社应如何计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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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永剑.误填利率,信用社应如何计付利息?[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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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永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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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天台市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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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4月5日,一储户手持一张二年期到期定期存单来信用社取款,由于开具存单当时信用社会计误将月利率填成了年利率,因而在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上发生了争议。对于信用社应如何计付利息,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存单是双方达成存款协议的表现,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依存单的记载内容而定,既然存单记载的利率是7.92%,那么信用社就应按此利率计付利息。另外,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应按大小写金额较大者支付的规定,在此也应按有利于储户的原则处理,即应按存单记载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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