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标准计量与质量》2003年(2)期的《经销商的行为是否违法?》一案,本人不同意第一、二种意见,基本上同意第三种意见,但也有不完全认同的地方,这在于检验类别性质问题。意见中认为经销商提供的质检报告属委托检验报告就必须依法抽样检验,本人有所疑问,倘若经销商提供的质检报告书是出自监督检查性质,那么就不须抽样检验啦?在这里本人谈谈对本案的粗浅看法。案情介绍的某市王先生举报投诉其购买了一台修理汽车用的回轮定位仪,其中无产品合格证,仅有一份粗糙的使用说明书(无介绍粗糙详情),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说到有无产品合格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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