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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云帅.财经资讯[J].商业会计,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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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云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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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摘自《中国税务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施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有关专家指出,与过去的教育储蓄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对于子女已上学的家庭而言,将受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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