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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队企业承包制要贯彻"三兼顾"原则——关于大邑县山丘地区十个社队企业的调查
引用本文:姜润强.社队企业承包制要贯彻"三兼顾"原则——关于大邑县山丘地区十个社队企业的调查[J].农村经济,1983(6).
作者姓名:姜润强
作者单位:大邑县政府多经办
摘    要:为了了解社队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后贯彻"三兼顾"的情况,作者对大邑县山丘地区的五个公社的十个社队企业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注意.(一)十个企业中,属于公社办的七个,大队办的三个.从生产项目看,有煤矿四个,酒厂两个,机砖、预制件、发电、炼油厂各一个.从企业规模看,100人以上的厂三个,11—99人的四个,10人以下的三个.现有固定财产价值265万元,最多的达167.9万元,最少的0.55万元,这些企业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大体有以下三种:①领导班子集体承包.在完成产量、产值、提留和上缴利润后,超包利润由企业干部、职工分成.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五个;②个人承包.超包利润在承包人和职工中进行分成.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三个;③个人承包,雇工经营,全奖全赔.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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