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案例]王某系某事业单位清洁工,单位与其签订的用工协议约定,王某的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自2003年6月进入该单位工作至2008年2月,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月18日,王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补办社会保险等。王某认为其每月领取的报酬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比例部分应当由单位承担。案件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最低工资中包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而不能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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