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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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阳,高敏莉,桑向阳.论《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自创无形资产的规定[J].河北审计,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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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阳 高敏莉 桑向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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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
(向阳,高敏莉),中央财经大学(桑向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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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自2001年1月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并鼓励在其他企业施行。《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部分。其在计量中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规定,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说明我国对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是费用化的方法。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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