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效率和法律救济的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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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建国.关于法律效率和法律救济的问答[J].国际市场,2008(3):5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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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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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曾律师,您好!
我和三位朋友于2006年1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股东会议讨论后、一致同意与另两家公司一起,成立新的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一家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另一家是多元体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我们公司简称甲公司)。甲、乙、丙三家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在上海虹桥宾馆会议厅签订新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协议,新公司的名称是上海市新世纪投资顾问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我们公司出资2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000万元,丙公司出资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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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救济 法律效率 公司规模 进出口贸易 问答 股份公司 房地产企业 股份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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