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业务中的委托与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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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克勤 胥福元 嵇大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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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洪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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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出资人将其自有资产交付给被投资单位作为投资,这一方面形成多个投资主体体制下投资人之间的合营、合资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形成了出资人(不论单个或多个)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因此,在验资业务中,被审验单位(即被投资单位,下同)提供的验资文件资料,凡涉及出资人与被投资单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都必须由双方(或双方代表、委托代理人,下同)签字(或盖章,下同)确认。中注协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验资(试行)》(以下简称《验资指南》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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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验资业务 委托代理人 被投资单位 注册会计师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 出资人 自有资产 投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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