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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
张德新
作者单位: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摘 要: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
行政
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
物权法
不动产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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