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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其保护
作者姓名:刘文华
作者单位: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下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那么,《劳动法》中的商业秘密如何理解?它有哪些特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约定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此等等,从法律上加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劳动法》,引起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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