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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周光礼.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21(3):57-59.
作者姓名:周光礼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的学位授予主体是行政主体,它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前者是职权行政主体,后者是授权行政主体。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拒绝、不予答复或拖延时间,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和履行是对违法的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补救的两种主要措施。

关 键 词:学位授予行为  法律性质  中国  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文章编号:1001-7348(2004)03-0057-03

On the Legal Property of Degrees Granting 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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