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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打洗脚水摔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    要:主持人: 我市某工程公司一炊事员,2004年11白25日晚8时左右,在该单位承建的某池塘圩工地,加班完成前池砼垫层浇筑后,回到所住宿的民工房.在给项目经理和工程发包方代表打洗脚水时,因楼梯没有电灯,不慎摔倒致右外踝骨骨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认定该炊事员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由于该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异议.该认定对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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