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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先合同义务履行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
引用本文:李康明.重视先合同义务履行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J].沿海经贸,2003(10):35-36.
作者姓名:李康明
作者单位: 
摘    要:契约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了合同的自身利益,当事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合法利益.但在我国传统做法中,经常交易的双方买卖没有做成,受损失方并不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此种情形下,致害方往往认为合同还没有正式订立,所以无视损失的发生.但一方善意的合理信赖被另一方的疏忽所打破,从而发生信赖利益损失.这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给人一种不正义感,并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 键 词:当事人  违约责任  《合同法》  先合同义务  中国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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