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先合同义务履行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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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康明.重视先合同义务履行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J].沿海经贸,2003(10):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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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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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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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契约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了合同的自身利益,当事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合法利益.但在我国传统做法中,经常交易的双方买卖没有做成,受损失方并不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此种情形下,致害方往往认为合同还没有正式订立,所以无视损失的发生.但一方善意的合理信赖被另一方的疏忽所打破,从而发生信赖利益损失.这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给人一种不正义感,并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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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 违约责任 《合同法》 先合同义务 中国 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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