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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保险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引用本文:蔡晓卫.论我国新保险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J].上海保险,2003(10):21-23.
作者姓名:蔡晓卫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

关 键 词:中国  保险法  表见代理制度  法律制度  保险代理制度  无权代理  代理权  投保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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