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物追偿制度及其债法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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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两宋政府为了支付庞大的财政开支,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政管理体制。尤其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所推行的青苗法、市易法等,把官府的钱物赊贷给百姓,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造成民众普遍欠负官府债务的现象。为了使地方政府追缴官物合法化,宋朝政府制定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在宋令中新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官府债务追偿制度。宋代地方官府把钱物赊贷给百姓,使政府和民间百姓的关系演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由身份变化引发的债权制度变化,直接促进了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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