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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
引用本文:陶钟太朗,杨环. 农地“三权分置”实质探讨——寻求政策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J]. 中国土地科学, 2017, 31(1): 64-72
作者姓名:陶钟太朗  杨环
作者单位: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摘    要:研究目的:寻求并塑造对农地"三权分置"进行调整的妥适法律规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类比推理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从制度的妥适表达看,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质并非三种具体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而是三类主体之间享有的权利的并立和对抗。这三类主体即是农民集体、农民(农户)和土地流入方。农民集体所享有的权利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农户)享有的权利则是一种集体成员权(可以"承包权"指称)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入方的权利则为土地经营权。研究结论:农民(农户)集体成员权的调整可依据既存规范性文件,土地经营权必须进行物权塑造,农地"三权分置"才能得以在制度上实现。

关 键 词:土地法学;三权分置;主体权利;集体成员权;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
收稿时间:2016-09-26
修稿时间:2016-12-24

Discussion on the Essence of Tripartite Rural Land Entitlement System of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Seeking the Appropriate Expression of Policy on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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