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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引用本文:鄢斌,王玥. 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J]. 中国土地科学, 2017, 31(11): 91-96
作者姓名:鄢斌  王玥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017WKYXZD003)。
摘    要:研究目的:在中国特有的土地权属和利用制度下,界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状态责任人和合理的义务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研究结果:(1)土壤污染修复包含污染行为和责任人两要素。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及污染土壤有事实管控力的主体应当承担状态责任;(2)在多数状态责任人同时存在时,应根据比例和有效原则,选择某一主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3)在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并存时,应优先考虑行为责任人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结论:行为责任人应当首顺位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承担;状态责任人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承担次顺位责任;政府承担公法上的环境治理义务。

关 键 词:土地管理  土壤污染  修复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收稿时间:2017-10-10
修稿时间:2017-10-17

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Liability of the State Responsible Parties
Abstract:
Keywords:land administration   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state responsibility   general 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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