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
| |
引用本文: | 鄢斌,王玥. 论状态责任人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J]. 中国土地科学, 2017, 31(11): 91-96 |
| |
作者姓名: | 鄢斌 王玥 |
| |
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
| |
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研究”(2017WKYXZD003)。 |
| |
摘 要: | 研究目的:在中国特有的土地权属和利用制度下,界定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状态责任人和合理的义务人。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研究结果:(1)土壤污染修复包含污染行为和责任人两要素。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及污染土壤有事实管控力的主体应当承担状态责任;(2)在多数状态责任人同时存在时,应根据比例和有效原则,选择某一主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3)在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并存时,应优先考虑行为责任人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研究结论:行为责任人应当首顺位承担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承担;状态责任人应当按照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承担次顺位责任;政府承担公法上的环境治理义务。
|
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 土壤污染 修复 状态责任 概括继受 |
收稿时间: | 2017-10-10 |
修稿时间: | 2017-10-17 |
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Liability of the State Responsible Partie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land administration soil pollution remediation state responsibility general acceptance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土地科学》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中国土地科学》下载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