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国家经贸委以2002年第32号令,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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