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利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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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严波.政府采购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利弊[J].中国招标,2012(47):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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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严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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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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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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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 招标采购 未中标 采购人 公告 质疑 招标投标管理 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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