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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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规定了监督检查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其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询问,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进行查询复制,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商品来源、数量,并可以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这一概念。一般来讲,在行政调查阶段,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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