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不应该对盗窃累犯加重处罚 |
| |
引用本文: | 栾广焰,刘思霞.刑法解释不应该对盗窃累犯加重处罚[J].活力,2009(9):87-87. |
| |
作者姓名: | 栾广焰 刘思霞 |
| |
作者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饶河155700 |
| |
摘 要: | 刑法第264条根据盗窃罪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 盗窃罪 加重处罚 累犯 有期徒刑 严重情节 公私财物 量刑幅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