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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企业推行“大包干”的利弊及信贷对策
引用本文:潘红国.供销社企业推行“大包干”的利弊及信贷对策[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93(10).
作者姓名:潘红国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
摘    要:近年来,我区供销社系统实行租赁、拍卖、转让,百元销售额工资制,大包干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对供销社的旧经营体制是一个改革,也给银行传统的信贷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供销社“大包干”的改革方案出台,值得引起银行的重视。笔者最近在钦州地区的灵山、浦北两县与当地农行的同志走访了五个基层供销社和一个县公司,对“大包干”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一)供销社推行“大包干”承包的基本做法。灵山、浦北两县供销社系统大包干的基本做法是:“组合上岗,竞争投标,核定上交,超利全留。”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设施租赁,商品拍卖,资金自筹,风险自担”、“保国家税利,保企业上缴,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大包干的承包方式有完全大包干和部分大包干两种。完全大包干是指供销社把所有柜组门店全部承包给职工,社部管理人员不参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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