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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三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韦福
作者单位:河池学院社科部 广西宜州5466300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河池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客体  抵押期限  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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