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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二十)
引用本文:财政部会计司.新《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二十)[J].数据,2003(2):71-72.
作者姓名:财政部会计司
摘    要:(1)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因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的核算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即待应收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时,通常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实际发生坏账的时间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使得收入和成本不能有效地配比,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可能是高估的,即不能反映其可收回的金额.直接转销法与税法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的方法一致(除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外,下同);二是备抵法,即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的方法.采用备抵法时,可以弥补直接转销法的缺陷,但是,与税法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往往不一致.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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