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知环发[200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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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04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废法》的修订施行.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修订后的《固废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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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国 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 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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