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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政策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摘 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关 键 词:
消费税政策
石脑油
成品油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销售
生产企业
财政部
溶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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