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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农业事业单位继续办好服务实体的若干政策规定
摘    要: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推动科技兴农,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于1991年1月31日联合发文,对农业事业单位继续办好服务实体的有关政策问题做出规定。现将《规定》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各地参考。一、农业事业单位兴办的服务实体,是指全省各级农技推广机构,包括省、市(地)、县(市、区)的农业部门所属事业性质的局、站、场、所、推广中心和区、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技站、农机站、农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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