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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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受本规定保护。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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