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深圳特区建立初期,沿用全国实行多年的劳动保险办法,职工的养老、工伤、疾病、死亡等方面的保障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有关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实行全管全包。1982年起,深圳积极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先后建立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及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平衡企业负担、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推动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和企业体制的改革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一是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但是覆盖面不广,特别是乡镇企业职工、“三来一补”企业的临时工尚未得到应有的保障。合同制职工、全民工、临时工和集体工分别实行不同的办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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