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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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税〔2 0 0 1〕55号 2 0 0 1年 4月 2 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 (含 3万元 )以下的 ,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以上、10万元 (含 10万元 )以下的 ,暂减按 2 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通知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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