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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不影响所得税之实例探讨
引用本文:乾惠敏,邓超刚.后续计量公允价值模式不影响所得税之实例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
作者姓名:乾惠敏  邓超刚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摘    要: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有两种模式,包括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虽然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情况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实务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究其原因,有人认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失去“税盾功效”.本文通过实例论证发现,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一、不同计量模式对持有期间所得税的影响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和摊销年限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就使得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出现差异;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会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反映;而税法规定,资产的持有损益在没有实现前不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不对持有损益征税.这使得会计和税法在处理上存在差异,但这并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下文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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