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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费减免对黑龙江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作者姓名:王艳梅  赵秀云
作者单位: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收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2003年黑龙江全省财政收入247亿元,其中农业税及附加28.2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例11.4%,远远高于全国3约的水平。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而黑龙江省就是首批全免的试点省份之一。

关 键 词:农业税条例  黑龙江省  农村经济发展  税费减免  农业特产税  财政收入  新中国成立  农林特产税  农村地区  农业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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