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代理出口中的刑事风险 |
| |
引用本文: | 蒋琪,赵品.避免代理出口中的刑事风险[J].中国海关,2014(5):44-45. |
| |
作者姓名: | 蒋琪 赵品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 案例1 2006年6月,郭某与广东E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E公司代理出口计算机芯片(CPU)至新加坡,郭某负责组织CPU货源,以及联系新加坡进口商;E公司负责出口报验、报关、租船订舱、装运出口、制单、交单及结汇,出口装运前新加坡进口商将货款全部电汇到E公司账户,E公司正常结汇后,在郭某提供出口退税所应有的合格单据后三日内,按照郭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先行垫付出口退税款并扣除1%的代理手续费、垫付税款的银行利息后付款给郭某指定的账户。
|
关 键 词: | 代理出口 出口退税款 外贸公司 风险 刑事 计算机芯片 代理手续费 新加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