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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引用本文:崔理纲,赵盛和.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J]. 南方经济, 2004, 0(11): 21-23
作者姓名:崔理纲  赵盛和
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
摘    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关 键 词:欺诈行为  消费者  知假买假  意思表示
文章编号:1000-6249(2004)11-0021-03

An Analysis of China''''s Anti- fraud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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