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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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理纲,赵盛和.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J]. 南方经济, 2004, 0(11):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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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理纲 赵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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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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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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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欺诈行为 消费者 知假买假 意思表示 |
文章编号: | 1000-6249(2004)11-0021-03 |
An Analysis of China''''s Anti- fraud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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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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