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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利益关系
引用本文:卫兴华.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利益关系[J].经济研究,1979(1).
作者姓名:卫兴华
摘    要:在任何社会生产中,必然发生两方面的物质关系。一方面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们进行劳动,“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以解决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问题。这是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物质利益的关系。人们在生产斗争中不断提高生产力,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人们在生产中总要形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在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生产关系首先是劳动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关系,这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关系。在存在阶级剥削的社会中,生产关系首先表现为阶级关系,即不同阶级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剥削阶级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都是对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侵占和损害。因而剥削阶级同被剥削阶级的物质利益是根本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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