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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审计主体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郑石桥.论金融审计主体北大核心[J].财会月刊,2019(1):86-90.
作者姓名:郑石桥
作者单位:1.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211815;
基金项目:审计署重点课题"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7SJ03002)
摘    要:基于经典审计理论,提出金融审计主体的理论框架。审计主体选择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权利,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审计主体不同。在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通常会自行建立审计机构,政府作为大股东时,会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金融机构的审计主体;在金融机构总部与内部单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金融机构总部通常会自行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会通过政府审计机关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计。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审计业务外包的方式引入民间审计组织,相应地民间审计组织应该使用与该审计主体相同的准则。

关 键 词:金融经管责任  金融审计主体  政府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  民间审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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