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合同失了担保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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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秀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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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建行,沧州市,0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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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A厂为购进原料于2000年2月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由B厂担保.2000年6月贷款到期后,因产品滞销A厂一时无力还贷,遂与银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A厂在2000年10月前还清贷款.11月10日,因多次催收无果,银行将A厂和B厂告上法庭,要求B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厂辩称:银行和A厂未经担保人同意约定延期还款已形成了变更主合同的事实,依据<担保法>的规定,B厂已没有担保责任,不应代为还款.法院采纳了B厂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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