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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法性与妥当性——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孙学亮,张泽华.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法性与妥当性——以法解释论为视角[J].天津商学院学报,2010(5):77-80,F0003.
作者姓名:孙学亮  张泽华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TJFX07-02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已得到多数国家的普遍承认。一人公司在存续期间,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其应当肯定、支持,而不是否定、阻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人公司转换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会在实体法的意义上加重债权人的风险和责任。本文首先采用驳论的论证方式,以法解释论为视角,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适法性予以分析,进而借助理论推导,认为一人公司转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妥当的。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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