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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引用本文:王学军.浅析公司法中的财务会计问题[J].新智慧,2001(10).
作者姓名:王学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共包括8个条文,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对此谈谈以下看法。 一、关于财务会计招告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毕后,应依法经审查验证。但《公司法》并未对审查验证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不可否认,这些重要方案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部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而且审议批准也必然包括了审查验证的意思。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1条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此处的签名并盖章显然也包括了审查验证之意。再次,根据(公司法》第54条和第126条的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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