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坏账核算方法、计提的范围、比例上存在的差异(一 )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的差异 1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企业只能采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先计提坏账准备 ,在确认发生坏账损失时 ,再冲坏账准备。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 ,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选择采用计提坏账准备金。”所得税允许企业自己自主选择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备抵法。(二 )计提坏账准备范围上的差异 1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包括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不大时 ,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并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规定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 ,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 ,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范围的差别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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