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 |
| |
引用本文: | 姜明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J].中国发展观察,2006(10). |
| |
作者姓名: | 姜明安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物权法(草案)》设置了两个“公共利益”条款:“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第49条)。“公共利益”本是公法中的核心概念,现在将之引入到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之中,这是否符合法治原则,是否会导致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侵害?在私法中引入“公共利益”的概念,这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它不仅符合法治原则,而且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引入“公共利益”概念,才有可能解决现代社会个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