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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的必要性质疑
作者姓名:钱笑红
作者单位:江苏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摘    要:财政部于2003年9月发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来核算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损失。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那么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工程完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与其他各项减值准备的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按照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的基数都是各资产类科目的期末账面余额;其计提的依据是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市价等相关指标比较而得出的资产减值额;其结果是使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数额更接近真实情况,会计信息更加可靠。而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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